房产纠纷

法院对征收个人住宅是否为公共利益是否有认定权? 冉令涛 网络 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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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


收个人住宅。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上述两部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在理论界,对于什么属于公


共利益,也是众说纷纭,导致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许可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认定时无所适从。根据我国相关


法律师规定,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属于对法律的进一步界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此作出解释,法


院无权对此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1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琮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


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


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


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42条 法律解释权司于********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