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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纠纷 冉令涛 网络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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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公司设立阶段,各投资人之间适用合伙法律关系。因此在出资人出资后,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能


成立,各出资人的出资须予以返还。


    2、向公司出资是出资人取得公司股东身份或资格的对价和实体要件之一。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


以及可以货币计量和转移的其他财产,其中货币出资可以是出资人的借款。

   

    3、在公司与股东内部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情形中,认缴出资、出资事实、实际行使股权等行为


要件属于实质证据。


    4、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合意表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对股东资格的确认产生争议时,是证明股东


身份的效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