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39-3384-4800

借车给没有驾照的人,出事故谁来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29

  新闻速递:

  据广州警方22日上午通报,9月22日7时30分许,广州市黄埔区九龙大道坳岗路段发生一起车辆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肇事司机刘某津(男,19岁,黄埔区九龙镇人)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于当日早上驾驶粤A牌号的黑色马自达轿车(系借用他人车辆)沿九龙大道由北往南行驶时,撞向某建筑工地出入口处正在维修水管的市政施工工人,导致6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造成肇事司机刘某津及同车1名乘客也受伤。经警方对刘某津抽取血液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62.2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目前,肇事人员已被警方控制。6名死者遗体已被送往殡仪馆。至10时左右,现场交通秩序已恢复,有关职能部门正在积极开展相关处置工作。(人民网报道)

  

交通事故


  找法网法律知识链接:

  本案中,车主可能负什么责任?

  1、被罚款,可能并处吊销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不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负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在本次事故中,驾车的人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经过测试又是醉驾。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车主要负连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驾驶人如无力赔偿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即车主负责垫付,但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向驾驶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