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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逃逸的撤销?

来源:原创   作者:冉令涛  时间:2016-08-01

2015年12月底,赵昆驾驶小型机动车在路口等待红灯,绿灯后驾驶机动车起步,由于右方车辆遮挡了视线,加之张燕骑自行车闯红灯而过,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了碰撞,张燕倒地。赵昆下车后与张燕进行沟通了,在确保张没有大碍的情况下,帮其将自行车移到了路边,经张燕同意后,将机动车驾驶到了便道后,回来与张燕协商赔偿事宜,张燕认为自己没有伤到,不赔偿,在30多分钟中的协商后,经张燕同意后,赵昆驾车离开现场。

几日后交管部门电话通知赵昆到事故处理该事故,交管部门以赵昆逃逸行为成立,确认其承担事故全部责 任。

张燕凭事故认定书诉至法院,赵昆确无逃逸的故意的,进行了相关答辩,逃逸行为的认定,在主观上逃逸行为人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但综合事故发生的地的监控设备及赵昆是A1驾驶人,且驾龄长达20年,并且驾驶的车辆保险齐全,加之离事故现场20米外便是治安岗亭,目击证人证明在赵昆驾车离开前与张燕进行了说明并且上车后在原地两、三分钟后才离开。如果有逃逸可能的话,张燕应当是有行为或是语言予以阻拦才对,而事实确没有,故法院认定赵昆没有逃逸。

案件提示:1、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拍照

2、协商最好是有书面证据或是录音、录象

3、及时报警和报告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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