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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还是民事和解

来源:原创   作者:冉令涛  时间:2016-05-24

  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齐飞驾驶朋友的轿车沿红槐安路有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红旗大街交口时,由于右方车辆挡住了被告视线,在被告方绿灯亮起时,被告驾驶机动车起步,向前行走,车辆行驶三米左右后,与张强骑行的自行车相撞,由于车辆刚起步,车速慢。机动车并没有损坏,张强因为外力的作用,倒在了地上。自行车也没有损坏,齐飞,迅速下车查看张强,询问张强伤的是否严重,是否需要120急救,张强一口否决了,并和齐飞说“就是吓了一下,需要先缓缓”,在征得张强同意后,齐飞将自行车扶到了便道,此时张强也自行移到了便道。齐飞在次向张强确认是否就医,张强答不需要。征得其同意后,就自己驾驶的机动车行驶到便道上,回来后与张强协商事故赔偿,半个小时的时间内张强一直在表示息没有事儿,就是吓了一下。期间齐飞给张强200元,以示自己谦意,均到张强拒绝。

    将近半个小时,张强并没有表现出受伤的情况,于是齐飞表示送老人回去,老人说不需要,他的家人等会就到了,有事,你就先走。齐飞此时才离开,离开前再次询问老人是否有事儿,老人表示没事。

    虽料,事发十日左右,交管局通知齐飞,12月份发生的事故,对方已报案,齐飞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到交管局说明了当时的情况,因与张强家属多次协商未果,交管局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草率的认定齐飞属于肇事逃逸行为,这让齐飞不难认同。

    三日内齐飞申请了复核,但因张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复核终止。

    在张强诉齐飞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齐飞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其没有肇事逃逸的行为:

    1、交管局截取的事故现场视听资料,该资料事故发生后,齐飞一直在与张强协商,时长达半个小时;

    2、照片一张,证明离事故现场最近的治安岗亭不超30米,如果齐飞没有经张强同意离开的话,张强第一时间,可以报案;

    3、齐飞驾驶的机动的保险齐全,包括商业第三者及不计责免赠险;

    4、齐飞驾驶证类型为A1且驾龄达二十多年,在明知自己保险齐全的情况下不可能逃逸;

    5、事故现场照片两张,事故发生地监控设备、摄相设备齐备,事故现场一定会被拍到的;

    6、证人,证明事发后,齐飞一直在和张协商,且在齐飞离开时向张强说明了自已要走,张强并没有阻拦,也没有任何的行为表示不让其走。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齐飞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齐飞不属于肇事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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