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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保证期间的例外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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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方式:

    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那么,保证期间都是六个月吗?

    显然是错误的,例外就是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2年。

    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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